某軟件公司參與開發(fā)管理系統軟件的程序員張某,辭職到另一公司任職,于是該項目負責人將該管理系統軟件上開發(fā)者的署名更改為李某(接張某工作)。該項目負責人的行為(10)。A.侵犯了張某開發(fā)者身份權(署名權)B.不構成侵權,因為程序員張某不是軟件著作權人C.只是行使管理者的權利,不構成侵權D.不構成侵權,因為程序員張某現已不是項目組成員